根据国际特许经营连锁惯例及行业特点,除连锁协议规定的条款外特制定本条例:
一、技术管理
1、加盟的分公司必须派2—3人到总部培训中心进行为期15天的技术培训。培训结束按科考核,考核合格发给结业上岗证,持证上岗。考核不合格分公司应考虑员工去留问题,不允许无证上岗
2、分公司扩大市场,扩大维修队伍,应将新上岗人员的基本情况或在当地的培训情况通过网络或电话上报总部备案,否则按无证上岗处理。
3、单项工程的特殊情况应随时与连锁总部技术培训中心联系,确定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
4、总部将不断的把新研发的工艺、技术及时传授给分公司,做为企业展的后续保障。
二、质量管理
1、连锁总部市场调研中心将不定期的对加盟公司的主要业务单位进行质量跟踪。对不定点业务单位进行调查,保证修复质量,树立企业形象。
2、总部在各种媒体广告中设有质量投诉电话。一经投诉,分公司要以工程造价的200%赔付,属技术问题施工人员回总公司培训(费用自理),属责任问题按总公司奖惩制度执行,同时总部对分公司法人处于工程造价10%以上的罚款。
三、市场管理
1、各分公司加盟后按协议书所签订的加盟地及所辖区域开拓市场。
2、前期加盟的分公司在总部广告的覆盖下,承揽的其他区域的工程(上门维修的除外),在本区域有加盟分公司的同时移交当地分公司。特殊情况通过总公司统一协调。
3、加盟后的分公司在开业二个月后的按月向连锁总部报送一份业务拓展报告,(详见附表)用户反馈信息,业务拓展不好的要有当地资源状况分析及市场分析(文字)。
4、总部将不定期以不同形式对分公司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以增加分公司的业绩。
四、经营管理
连锁总部对已加盟的分公司将以子公司的管理方式,经统一的人员培训;统一的技术、工艺标准;统一的原材料配送渠道;统一的经营理念及企业管理模式;统一的广告宣传。使加盟分公司无论是在技术、工艺还是企业管理市场营销都是在总部的指导下运营,以保证加盟的成功率。
五、财务及税收管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商字(1997)411号文件第三章节十五条规定,特许经营连锁受许人拥有对厂店的所有权及收益权,受许人具有法人资格实行权独立核算。
2、受许人根据合同按不高于销售额(营业额)3%的比例支付给特许人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管理费用核算。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1997)9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特许经营连锁的企业为独立法人,各自资产所有权不变其纳税地点不变,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及技术相应发生的其它税种。
4、总公司决定在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免收管理费。
